欢迎访问 国松律师事务所!

国松律师事务所

国松律师事务所各类成功案例全详解

婚前房产在婚后出售重新购房,新购房屋归谁?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8.23
信息摘要: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用于出租…

【关键词】婚前房产;婚后重新购房

【裁判要旨】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的款项购买了宁国事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18万余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

2011年,李某将该房产以44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在该房屋内购置的家具及家电一并留给了买房人,大约估价为8000元,包含在44万元房价内。

王某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租金收入约72000元。

2011年王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分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购宁国市某小区房屋的增值收益。

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产及其增值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与王某无关。王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李某支付王某出售夫妻共同所购家具、家电的款项4000元;王某支付李某房屋租金收入36000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故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宁国市某小区房屋是李某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应为李某个人财产。李某购买房产的目的是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将房产出售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李某个人所有;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家电等,出售房产时一并转让,总房款中的8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王某个人所有的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性质属于经营性收入,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增值(非投资目的)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性收入如房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557908215

扫描图中二维码,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027-85580600

法律咨询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05号北大资源首座3006-3011室



推荐资讯
诉争房产无产权证书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诉争房产无产权证书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诉争房产无产权证书的,离婚时如何分割[裁判要旨]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当事人申请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分割。关于房产,因无产权证书,法院只确定使用权,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及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处理。[案情]甲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甲和乙于1996年登记结婚。双方于......
2021-05-18
婚后一方借钱买房且登记在个人名下  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借钱买房且登记在个人名下 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借钱买房且登记在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裁判要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因涉案房屋属于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且有证据表明购房款系向一方父母而非赠与获得,涉案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理当依法分割。[案情]甲与乙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甲乙于2004......
2021-05-17
夫妻约定一方以个人名义筹资购房但购房款实际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约定一方以个人名义筹资购房但购房款实际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约定一方以个人名义筹资购房但购房款实际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以个人名义筹资购房,且该房屋为购房者个人财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但实际购房出资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可以认......
2021-05-14

咨询热线

027-85580600
:"","title":"婚前房产在婚后出售重新购房,新购房屋归谁?-国松律师事务所","images":[],"description":"","pubDate":"2019-08-23T09:35:00","upDate":"2021-06-04T15:37:08","lrDate":"2019-08-23T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