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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转移财产,严重侵害夫妻共同利益的,可否请求婚内财产分割?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8.28
信息摘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起诉请求分割共…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

【裁判要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支持。

【案情】

王某、叶某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王某、叶某自2012年12月起分居至今。叶某曾于2013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但未获批准。

叶某于双方婚后开立有B股账户。2012年8月,叶某将其名下账户内的股票陆续抛售,并于8月底自该账户向其名下交通银行账户转入20万美元,之后将该笔款项陆续转入其与前夫所生女儿张某某名下账户。

2013年,王某诉至法院,认为叶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取得叶某转移的20万美元的一半。

被告叶某称:此20万美元是属于其女儿张某某的,其女儿张某某向其陆续交付20万美元现金委托其炒股,B股账户是其为张某某代开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叶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王某10万美元。

叶某不服原判,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10万美元。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1)叶某名下B股账户内财产是否为王某、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王某是否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叶某虽称其女儿张某某向其陆续交付20万美元委托其炒股,但无证据支持叶某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叶某名下B股账户在其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开户,在叶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账户内财产应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叶某在其与王某未共同生活期间,将名下B股账户股票全部抛售,并将所得钱款20万美元全部转入其女儿张某某名下账户,损害了王某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故王某要求分割叶某自叶某名下B股账户转出的20万美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外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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