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离婚;分居
【案情】
王某、李某于2013年6月相识恋爱 ,2014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婚后不久,王某开始到外地工作 , 夫妻分居两地,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5年年底,王某将交给李某保管的工资卡挂失 , 引起李某的不满。 2017年5月, 王某、李某曾到民政部门协商离婚未成。 2017 年7月二人开始分居,2019 年 11 月李某诉请至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坚持离婚之请求,王某则坚决不同意高婚,由于双方意见分歧,本案调解未成。
【裁判结果】
王某、李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并分居,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而且王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李某应珍惜夫妻感情,给予王某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互相信任,共同积极承担家庭责任 ,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不复存在,即夫妻感情真实地完全地、长久地无可挽回地破裂。首先是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非其他感情确已破裂; 其次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再次是夫妻感情真的破裂,而不是虚假破裂或第三人的猜测臆断;最后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一定程度上的破裂或尚未完全破裂。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李某以分居满两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夫妻双方没有明显的重大过错,只是感情淡漠,需要沟通和修复; 婚初王某、李某感情良好,且已育有一女,王某也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有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可能和意愿,二人并非没有和好的可能。据此,可以判定本案中王某、李某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具有和好的可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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