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房产无产权证书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裁判要旨]
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当事人申请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分割。关于房产,因无产权证书,法院只确定使用权,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及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处理。
[案情]
甲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甲和乙于1996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11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07年乙购买楼房A,该楼共三层且房产无产权证,无宅基地审批手续。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位楼房 A的一楼归原告甲使用,二楼及三楼归被告乙使用。乙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诉争院落中一楼的购房款是由乙的父亲支付的,该房实际上归乙的父亲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诉争院落内的二楼和三楼是私自搭建的,村委会多次要求乙立即拆除。乙是残疾人,诉争院落内的一楼为其唯一住处。
[结论]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楼房A的一楼归原告甲使用,二楼及三楼归被告乙使用。
[法院认为]
根据现有证据,楼房A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未分割。现甲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分割。因诉争房屋无产权证书,故只对诉争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及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确认诉争院落内一楼归甲使用,二楼及三楼归乙使用,并无不当。乙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篇》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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