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分居;感情破裂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经法院主持调解,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见因感情不和分居需要满足分居达两年以上,确认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
【案情】
徐某于2014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徐某与李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8月登记结婚,1994年6月育有一子徐甲。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甚至动手撕扯。从2007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8月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和补充条款,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李某拖延办理离婚手续,无奈徐某于2012年、2013年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而撤诉。2014年5月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徐某与李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夫妻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并无和好的可能,故徐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该条第3款列举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本案审理离婚诉讼时,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成为关键。本案夫妻从婚后感情来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激化,且夫妻关系现状不太理想,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且该期间很少接触。这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中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规定。从徐某的离婚决心来看,徐某已经是第三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调解和好失败,可见其离婚决心。综上可以认定徐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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