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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争取子女抚养权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0.22
信息摘要:
关于婚姻案件的知识很多,但是单纯的法律规定没有办法明确的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程序,所以需要结合案例来进行分析以体现律师在一场离婚诉讼中的作用。…

关于婚姻案件的知识很多,但是单纯的法律规定没有办法明确的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程序,所以需要结合案例来进行分析以体现律师在一场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在一场诉讼中,最重要的可能有人会说是证据,但作为律师想强调的是其实诉讼思路也是相当重要的。下面,我们就以一起案例说明。

张甲(男)与李乙(女)原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大二开始恋爱,感情一直不错,经过6年的恋爱长跑,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得也比较和谐,特别是在女儿张丙2011年出生之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美好的日子总是短暂的,2015年6月的一个微信消息打破了以往的平静。原来,张甲在2013年自己从公司里出来创业,公司新招了一个秘书,两人经常一起出差、加班,之后便渐渐发展成了婚外情。至此,二人的关系开始恶化,张甲也越来越多的有家不回,两人的感情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2015年10月,李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两人的夫妻关系。

这类案件是时下很常见的一种离婚案,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在无法弥合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离婚,结束这段没有希望的痛苦婚姻。

在这起离婚诉讼中,毫无例外的是,也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两大主要问题。 夫妻双方都请求取得对女儿的抚养权,原告请求获得共同财产的平均分配。双方律师针对这两个方面的争议问题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庭前的走访调查取证、庭上针锋相对的质证等。案件看似问题简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难题。下面就几个焦点问题作简单介绍和深人讨论。

第一,子女抚养问题。

法院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夫妻双方都争取对女儿的抚养权,而夫妻双方在教育程度、生活条件、道德水平各方面都相差无几,法院依据法律很难明确区分两人在对子女抚养教育上更有利的是哪一方,究竟该将张丙判决给谁抚养是个很难确定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原告律师的应对过于自信轻敌。她的辩论思路局限于,张丙年纪尚幼,随母亲生活是实践中常见的判决惯例;而且法官也是女性,从性别角度上考虑, 法官也会更倾向于将女儿判给原告。于是在举证这一环上,原告律师没有提供太多充分的事实证据,可以令法官相信女儿跟母亲生活更有利。相对应的,表面上看,被告在这个问题上比较处于劣势,但通过被告律师的有效举证,却完全克服了这个弱势。

首先,被告提出:自己在收人上略高过原告,支付女儿的生活教育费用完全没有问题;而且如果将女儿判决给自己抚养,原告也可以不用向被告支付抚养费,减轻原告在离婚

之后的经济负担,表现出对原告的照顾。

其次,被告提出了很多思想道德方面的证据, 包括优秀员工荣誉证书和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证明,特别是后者,可以充分证明被告在子女教育上更懂得人文关怀的优越性。除了以上的证据之外,被告还作了被告父母的调查笔录,表明被告的父母退休有时间照顾孙女,有爱心陪伴孙女,有照顾孙女的经验,并十分愿意照顾孙女。在原告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被告进行的充分而有利的举证,令法官不得不相信被告本人及其周遭的环境和亲人的因素加在一起更有利于美美的成长教育,将张丙判决给被告抚养才是正确的选择。

对于上面所提到的这个抚养子女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首先,法律对此规定得比较笼统。《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当离婚的夫妻双方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对于将子女判给哪一方,不存在法官倾向于判给女方的必然性。实际上这种倾向性只会体现在处于哺育期的子女。而在本案中,张丙已经接近5岁,所以抚养权归哪一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在教育子女、抚养子女生活方面,哪方更有优势。所以,原告律师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一些误解,自以为是地认为判给原告更有可能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另外,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那么相应的,为了争取在庭上的主动权,律师的工作就是加强对证据的收集,以表明其代理一方的各方面情况更有利于子女的权益。相形之下,本案的被告的律师做了充分而有效的证据,保证了在这个问题上的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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