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他人,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案情】
2011年张某被介绍到李某家当保姆,照顾李某及其妻子赵某,张某一直居住在李某家中。在李某家从事劳务期间,张某多次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还将自己的银行卡交于张某,由张某取出现金作为生活开支。李某多次向张某转款,共计转款40余万元。2013年赵某去世。2014年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骗取自己的财产,张某书写协议表示愿意退回10万元,但因李某不同意双方未达成协议。后李某去世,李某与赵某之子李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李甲财产。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40万元。李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李某给张某所转款项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可擅自处置。李某多次将夫妻共有财产私自赠与张某,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背公序良俗,故李某赠与张某40余万元的行为无效,张某应当返予以返还。
【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共有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有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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