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许多当事人咨询的时候都会问“我们是在某某民政局登记结婚的,那是不是就要在某某地方的法院起诉离婚呢”,这是很多当事人都会存在的一个误区。其实,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与登记结婚所在地无关,离婚纠纷适用的是普通民事案件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呢,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当然,原告就被告原则也是有例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甲男的户口在A地,乙女户口在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甲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乙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有:
1、若甲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乙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甲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甲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乙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甲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甲男去了C地,乙女去了D地,若乙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甲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乙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甲男去了C地,乙女去了D地,若乙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甲男去了C地,乙女去了D地,若乙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甲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乙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地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本律师曾收到这样一个咨询,“我的丈夫已经在我的户籍地起诉离婚,不准离婚的判决也下来了,他肯定会在六个月后重新起诉,现在我打算将户口转到W市,那他第二次还在原户籍地起诉离婚的话,我能否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呢。”
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首先在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最后,案件管辖权是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被告还在住所地居住,而起诉后被告换了居住地,不影响原受理法院的依法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若当事人户籍地迁入W市后,但因经常居住地还是在原户籍地的,原告依然可以在原户籍地起诉;若想变更第二次起诉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必须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证据。
综上,离婚纠纷的管辖基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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