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关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所获得的租金,到底是属于经营性收益还是孳息,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房租租金性质的认定,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一部分人认为,租金是因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收益,因此租金属于法定孳息,那么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的租金应属于个人所有。这种观点并不是没有道理,但是笔者认为,根据民法的立法精神,如果将该笔租金定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则 有悖于公平原则。因为,在将该房屋出租以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和劳务,所以这并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单纯的自然增值。既然投入了相应的精力对房屋进行了维护和付出,那么房屋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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