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并承诺用股权担保的,不能简单判断为个人债务,如有证据证明借款因公司经营所负且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因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不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法定代表人承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时未经配偶签字确认,配偶不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
2013年9月,周某与另一自然人各出资100万元成为威力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各占股份50%,由周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系周某前妻,双方于2014年4月离婚。离婚财产分割中无周某在威力鞋业有限公司股权。公司经营期间,周某以个人名义向彭某出具借到160万元的借条,并载明用于生产经营,如不能偿还,周某将向彭某转让股权,归还彭某的借款。该笔借款之后转入公司财务人员账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和公司购买汽车等开支。后公司出现瘫痪,还款期限到后,周某和威力鞋业有限公司均未还款。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和其前妻冯某共同偿还借款160万元。案件审理中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了威力鞋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限第三人威力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某借款160万及利息。
二、被告周某应以在威力鞋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威力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请求周某前妻冯某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律师解读】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所需,且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则该借款属于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职务行为,不属于个人欠款,也不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借条中写明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则对公司股份进行转让归还的承诺属于担保性质,如果该担保未经夫妻另一方签字确认,则对夫妻另一方没有约束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担保法》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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