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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的手续如何办理?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8.19
信息摘要:
因为房产是不动产,是遗产中比较特殊的财产,其涉及金额往往较大,相比其他财产而言更受继承人的重视也更容易引发继承纠纷,所以其继承的手续比其他财…

因为房产是不动产,是遗产中比较特殊的财产,其涉及金额往往较大,相比其他财产而言更受继承人的重视也更容易引发继承纠纷,所以其继承的手续比其他财产更加繁杂。

根据2016年1月1日生效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已经不是房产继承的法定要件,但由于全国各地房屋管理局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办理房产遗产继承时先电话咨询房屋所在地区房屋管理局。

房屋继承需要办理公证的,需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办理。房屋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大致有以下几项:

(一)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继承人死亡证

(三)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四)被继承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

如果是具有外国国籍的继承人继承我国公民财产,所需材料均应经过该国使领馆的公证认证

以上所列只是大致项目,具体项目以房屋所在地公证处规定为准。建议先由一人去公证处咨询,办理公证时所有继承人再一同前往。

办理好房产继承公证后,携带以下材料去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

(一)公证处出具的有关房产继承的公证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身份证件原件。

以上项目各地房屋管理局可能会有差异,具体以各地房屋管理局的具体规定为准。


遗产继承相关须知:

1、《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继承法》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3、《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4、所有的继承人本人都要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涉及身份关系的公证是不允许委托的。继承和放弃继承的声明都必须是继承人本人亲自做出,他人不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继承)。





华人华侨继承国内亲属遗产:

1、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他与在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证书须经居住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制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如果申请人在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公证文书,需经外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人可持上述经过我驻外使领馆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遗嘱,连同遗嘱)亲自来华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

3、公证部门对有关证件审核后,如认为符合我国关于遗产继承的现行规定,将发给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可凭此到遗产管理部门(如房管局、银行等)办理具体继承事项。

4、申请人因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发生纠纷时,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华侨或外籍华人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适用房地产所在地的法律,即适用中国法律。

温馨提示:

申请人如不能亲自来华,可以委托其在华亲友代为办理;在华无亲友的可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代为办理。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须加办委托书。

155790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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