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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自愿的婚姻是否有效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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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自愿的婚姻是否有效旧社会有包办婚姻这一风俗,现代社会虽然发展迅速,人们思想观念开明化,但婚姻中仍然有许多外界因素来干扰我们,比如,“娃娃…

论非自愿的婚姻是否有效

旧社会有包办婚姻这一风俗,现代社会虽然发展迅速,人们思想观念开明化,但婚姻中仍然有许多外界因素来干扰我们,比如,“娃娃亲”,包办、买卖婚姻,基于完成父母心愿或报恩等动机缔结的婚姻关系等。那么由这些原因而产生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呢?让我们来看看争议较多几种的情况。

一、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娃娃亲”的效力问题

违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干涉婚姻的,一种比较典型的情形为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娃娃亲”,在双方子女成年并达适婚年龄时,则要求双方子女结婚。此种“娃娃亲”实际上属于婚约的一种,《民法典》对婚约并没有进行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婚约的,不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仅具备道德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娃娃亲”的婚约效力亦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因此,尽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并不享有为其订立婚约的权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当事人基于订立的“娃娃亲”而结婚的,双方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即为法律禁止。虽然“娃娃亲”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只要双方成年后仍是基于自由意志缔结婚姻关系,则尽管先前存在订立“娃娃亲”的事实,但是,现存婚姻关系未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则“娃娃亲”的存在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另一种需要注意的情形是,当事人以订立“娃娃亲”作为合同条件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二、子女干预老年人婚姻自由的问题

根据宪法,无论任何年龄段的公民均享有婚姻自由权。只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满足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即可以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成立婚姻关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不断进步,丧偶老人再婚的情形已为平常,但实践中仍存在部分子女不能理解或者无法接受丧偶的父母另娶或者另嫁,并以各种行为阻挠自己的父母再婚的情形,有的子女甚至以不支付赡养费的方式干涉父母婚姻自由。

婚姻自主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均享有的权利,老年人在配偶去世、取婚姻关系当然解除后,依法享有与他人再次缔结婚姻关系的权利。无论是老年人的子女、近亲属抑或其他组织,都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媚自由。对于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状态的变化而消失。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选择,不能以不给付赡养费的方式变相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三、基于完成父母心愿或报恩等动机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违背婚姻自由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应当正确认定足以影响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的因素。在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排除这种因素对其婚姻决定的影响时,则该因素不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实践中,有的婚姻当事人以其结婚时是为了完成已患重病的父母或者长辈的心愿或者是为了报答婚姻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家人的恩情,并非出于其自由意志为由,主张该婚姻违背了婚姻自由,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在婚姻的一方当事人为完成自己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父母抑或亲属的心愿或者遗愿而结婚的场合,婚姻一方当事人作出结婚的决定是其自愿的,他人的心愿或者遗愿或许对其决定是否结婚有一定的影响,但通常是一方当事人自己考虑和斟酌的因素,在他人并未以强制其身体或者控制其精神等方式强迫当事人结婚的情形下,该婚姻关系并未违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同理,在基于报恩而结婚的情况下,是否结婚是当事人能够自由决定的事项,当事人可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感恩之情,若其决定以结婚等方式报恩,则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不存在他人对其婚姻的干预。

作者: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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