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子女年满18周岁因尚在各类高校就读而无生活来源,依然依靠着父母资助生活的现象十分普遍。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父母就该抚养子女到参加工作,而且绝大多数家庭都是这样做的。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那么在校大学生属于抚养费请求权主体吗?
《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根据《子女抚养若干意见》来看,在校大学生属于尚在校就读的范围,但是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限定了《子女抚养若干意见》中“尚在校就读”子女的范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确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正如前述案例,原告徐某正在高校就读,基本学杂费用、生活费用较高,需要父亲经济上的支撑,确属客观事实,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包括在校大学生。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子女教育费的需求越来越大,结合我国国情,成年子女在高校就读无法参加工作不能养活自己的情况是普遍现象。一般情况下,只要家长还有负担能力,出于道义上的责任应该继续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能力,成年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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