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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债务人重获新生,台州中院出台全国首个“个人债务清理审理规程”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5.10
信息摘要:
5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创新执行退出路径的相关情况。该院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

5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创新执行退出路径的相关情况。该院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适用条件。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将不能适用债务清理程序。

二、创设个人债务清理执转衔接程序。对于执行部门移送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破产审判业务庭经审查债务人能遵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如实申报财产的,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对该债务人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立破字号审理,并进行公告。

三、规范管理人债务清理职责。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债务清算后,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

四、拟定两种债务清理方式。一为债务清理程序,即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预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二为债务整理程序,即目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未来有预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调整并达成还债计划,债务人按照还债计划执行。

五、建立债务人宣誓和行为保全制度。债务清理终结后,债务人要完成执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对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的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进行限制,债务人在诚信考验期内遵守保全令规定的,期满可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六、对债务人不诚信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逃避债务清理,规程规定对债务人下列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1、擅离住所地、不配合债务清理的,予以训诫、罚款、拘留;

2、不提供相关财产资料、伪造债权债务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和债务清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法院终结对债务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对其恢复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债务人借债务清理程序逃避债务。

该规程的出台是对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探索,有利于帮助诚信债务人回归正常的生活,帮助其摆脱过度负债的困境,对债权人而言,通过债务清理程序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从而缓解执行难的困境,更好的维护和谐的社会环境。

转载:惩罚失信债务人 宽容诚实债务人,台州中院出台全国首个“个人债务清理审理规程”

发布:2019年05月08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高敏 杨琛琛

天台县法院受理对浙江银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时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高度混同。在台州市中级法院的指导下,天台县法院在省内首次尝试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并免除了法定代表人剩余债务。这一债务清偿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一举了结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众多诉讼、执行及信访案件,赢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台州借鉴“个人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清理进行了不断探索。5月8日,台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台州法院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创新执行退出路径的相关情况;同时发布了《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社会经济活力。这也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

给“执行不能”找到退出路径。

“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仍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被执行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一般称为“执行不能”案件。“台州中院副院长张敏坦言,这些案件中,涉及法人企业的执行案件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清算予以退出执行程序,而大量涉及个人的执行案件目前并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

来自台州执行的大数据显示,2018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执结方式的案件数量为31798件,约占所有执结案件的39.97%,其中涉个人的案件数约为28099件,占比88.37%。

“终结程序”却不能有效退出执行程序,陈案越积越多,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今年,最高法院再次提出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列入最高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之中。

而台州中院此次的探索,旨在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为“执行不能”案件找到退出路径。

设有“诚信考验期”

在提炼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8日,台州中院发布规程,确立了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和个人债务整理机制。

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钱为民详细解读了规程。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适用条件,钱为民介绍,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1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请。但如果债务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则不适用。期间,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债务清算后,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

强制执行和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措施的强制性,以执行到位财产为目标,而后者是在全面调查财务状况防止逃避规避债务的基础上给予诚信但不幸的债务人“重生”的机会。根据规程,债务清理终结后,债务人要完成执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对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的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进行限制

钱为民介绍,行为保全令相当于一个“诚信考验”,规定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的4到6年期间,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和限制其相关身份资格。“比如,债务人不能从事金融等高风险的经营性行业,不能担任公司股东、高管,不能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每半年向管理人申报财产,如果有再次借款的情况要向出借人释明情况等。”债务人在诚信考验期内遵守保全令规定的,期满可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另外,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逃避债务清理,规程规定对债务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个人债务清理”第一人

据悉,截至目前,已有3起个人被执行人案件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今年初,台州市黄岩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林森与他领导下的执行团队,对一起执行不能案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移送台州中院审查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此案的被执行人柯某由此成为台州“个人债务清理”第一人。

柯某今年54岁,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16岁就学了木工手艺,从事了几十年的家庭作坊式木制品加工。自从2011年的一次木制品生意被骗亏损几十万元后,他向当地3家银行借的48万余元贷款再也无法还清。柯某因此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但他无固定工作及收入,与妻子已离婚,一个女儿已经出嫁,家中仅有家庭共有的农村房1间,所有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百元。

经管理人调查和台州中院审理后认定,柯某无失信行为,且在执行阶段和债务清理阶段均能遵守相关规定,因此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并下达行为保全令,相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此执行案件予以了实质性退出。

钱为民介绍,其余2起案件,经管理人调查,存在隐匿财产或不如实申报债务情况,法院据此恢复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张敏表示,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对诚信债务人而言,可以帮助其摆脱过度负债的困境,重新规划工作与生活;对债权人而言,通过债务清理程序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惩罚不诚信债务人,同时防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单方面清偿,损害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受偿。

“值得一提的是,债务清理机制还可以发挥预防和警示风险的作用,警示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代价,防止纵容过度负债的情况发生。”张敏说,这一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配合形成一个“惩罚失信债务人、宽容诚实债务人”的债务处理新模式,从而有效化解久拖不决的债务纠纷对社会所造成的风险和隐患,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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