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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一桩合法的婚姻,不仅要满足婚姻法的实体要件,也要符合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程序要件。那么,婚姻登记手续,能否由他人代理呢?
法律规定婚姻行为不得代理,必须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婚姻的自主性,这也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来看,若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有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则可以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系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若当事人对结婚的事实完全不知情,而被冒名顶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此种情形不仅严重违反了结婚登记的程序,而且完全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或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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