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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疑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如何认定?

对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

(2)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房产;

(3)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

第一种情形,《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给出答案,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因此,该房产应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形与第一种相似,若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情形较为复杂,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8年,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2010年王某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王某刘某夫妻按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是王某父母直接转给王某账户后由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王某签署,房屋贷款是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王某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王某个人名下。2016年,王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表示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上述案例中,王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王某父母出资时无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因此对这笔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虽然产权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王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案例二:2001年瞿某与房产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瞿某申请了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主贷人为瞿某。2003年瞿某与姚某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合一直分居。分居后,瞿某母亲以转账方式向瞿某账户汇入17万,后瞿某使用该款提前清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2012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离婚。2012年9月,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予以对半分割。一审判决瞿某付给姚某91万元。一审判决后,瞿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父母说支付的17万元款项不是对本案双方的赠与。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瞿某支付姚某补偿款70万元。

案例二的案情与案例一相似,唯一不同的是案例二瞿某母亲出资时虽也无明确地声明是赠与一方的,但二审法院依然将其出资认定为是对一方的赠与本案中,瞿某母亲出资提前还贷的时间点在夫妻双方处于分居期间,再结合房产登记在瞿某一人名下,且首付款系瞿某一人支付的情形,可以从常理判断瞿某母亲的本意绝非是为了将该部分还贷款项赠与双方。《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可以根据该款的立法精神作出判断,瞿某母亲的出资因认定为对瞿某个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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