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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扶养义务

【关键词】夫妻关系;扶养义务;违约金

【裁判要旨】

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收养一女,现均已独立生活。原告李某现主要收入来源为每月领取社保1050元,已购买医疗保险,体弱多病,常有门诊费用支出几百元不等;被告陈某系小学教师,每月收入约3000元。原被告自2010年3月起开始分居,原告李某诉称,自2010年3月起,因原告身体多病,长年吃药,被告对原告不理不顾,不给付原告生活费和医疗费,没有履行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夫妻扶助义务,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医药费15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的权利。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陈某自2013年6月起,每月支付李某扶养费4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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