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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
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请求抚养费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情】
李某和张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2年,张某与宋某在酒吧相识并发生婚外性关系,张某由此怀孕。2003年,张某生下儿子李小某。2004年,宋某与黄某结婚并生育一子。2012年,李小某以宋某未尽抚养义务、追索赡养费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承担其出生至成年的抚育费以及教育费。经过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果,李小某与宋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宋某支付李小某抚养费直至李小某独立生活止并一次性支付李小某抚育费20万元。
【律师解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抚养费请求权具有身份属性,涉及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生存权,故对于请求人系未成年人非婚生子女的,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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