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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离婚协议;抚养协议;违约金
【裁判要旨】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在抚养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不受法律的支持。
【案情】
王某与高某欲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小某。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作出如下约定:王小某由其母高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5日前支付,如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王某每月给付王小某抚养费1500元,2016年11月开始不再支付。2017年5月王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高某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王某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法定代理人高某与被告王某协议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应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由于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男女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和抚养费作出约定,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因此,公民法定义务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不适用公民之间的违约金条款。抚养费本质上是对未成年人的保障,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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