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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5.13
信息摘要: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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