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国松律师事务所!

国松律师事务所

国松律师事务所全新法律动态

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4.25
信息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附:第十八条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1557908215

扫描图中二维码,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027-85580600

法律咨询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05号北大资源首座3006-3011室




【相关推荐】
推荐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9-04-25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
2019-04-25
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987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2019-04-25

咨询热线

027-8558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