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国松律师事务所!

国松律师事务所

国松律师事务所全新法律动态

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4.25
信息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

1557908215

扫描图中二维码,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027-85580600

法律咨询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05号北大资源首座3006-3011室





【相关推荐】
推荐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9-04-25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
2019-04-25
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987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2019-04-25

咨询热线

027-8558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