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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有特殊理由可以要求调整抚养费

【关键词抚养费;离婚协议;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支付问题,应当考虑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孩子的权益。抚养孩子的一方因特殊原因导致抚养孩子出现困难,可要求另外一方支付抚养费。       

【案情】

郭某与王甲于2011年结婚并于2012年育有一子王某某。2014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某由其母郭某抚养,王甲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由于郭某婚后一直照顾家庭,无稳定收入,离婚后仅靠零工收入维持母子生活,后因王某某需上幼儿园要缴纳学费、生活费等。2015年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从2015年起每年支付抚养费至王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系其母郭某与被告王甲的婚生子,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吴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后,虽然约定婚生子归郭某抚养,王甲不支付抚养费,但王某某母亲郭某固定工作收入,加之王某某有上学的需求,如维持目前的生活状况不利于王某某今后的健康成长,且被告王甲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因此,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自2015年起开始支付原告抚养费。

【律师解读

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亦是如此,虽然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其中一方不负担抚养费,但当抚养一方出现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时,子女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婚姻法应当体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个宗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有健康的成长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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