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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词】对外担保;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

【裁判要旨】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推定为共同债务。若该债务形式为对外提供担保且有关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应作个人债务。

案情】

2011年5月18日,石某因生活所需向陈某借款2万元,约定2013年5月17日前还清。陈某通过现金给付,石某出具借条。袁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并捺印,承诺对石某所借款项承担担保责任,直至石某还清借款。2013年6月,石某仍未还清借款,陈某以债务人石某、担保人袁某以及袁某之妻刘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袁某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对第三人清偿的责任,是以个人信用担保,不涉及夫妻共同利益。故法院判决被告石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偿还借款,被告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存在为夫妻共同生活举债的目的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夫妻有无举债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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