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松律师事务所专注提供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 案例分析 关于我们
案例分析
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

【关键词】同居关系、财产分割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于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第十一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2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婚后无子女。2003年1月被告张某某以个人名义用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小区住宅一处,为购置该房屋原、被告从耿某处借款13000元,上述借款由原、被告偿还完毕。另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在李某处借款2000元、在赵某处借款8000元未还。

【裁判结果】

受理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该认定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判决所购房屋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所占房屋折价款5万元。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债务1万元,双方各自负担5000元。

【律师解读】

随着同居关系日益增多,涉及到同居关系以及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案件也越来越复杂,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并非只是一张结婚证的区别。在财产方面,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18条以外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而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则属于双方一般共有财产,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归属,且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处分。因此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与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建议大家以婚姻登记的形式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第十一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557908215

扫描图中二维码,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027-85580600

法律咨询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05号北大资源首座3006-3011室

返回
列表
上一条

离婚案件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量因素

下一条

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