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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忠诚协议;精神损失费
【裁判要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感情出轨,向另一方书写保证书保证以后绝不出轨,否则自愿赔偿精神损失费,此类婚内忠诚保证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维护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应当认定为有效。
【案情】
孙某与赵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孙某出轨而产生矛盾。为了挽救婚姻,2015年孙某向赵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主要为:孙某承诺与第三者断绝往来,若有违背,自愿同意离婚并一次性支付赵某15万元作为补偿。同年,赵某再次发现孙某有外遇并掌握了一系列证据。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孙某离婚和孙某向其支付15万元精神损失费。
【裁判结果】
忠诚协议如果满足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内容合法两个条件即为有效。故法院判决孙某与赵某离婚并向赵某支付15万元精神损失费。
【律师解读】
忠诚协议满足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内容合法两个条件即存在法律效力,夫妻双方都应受忠诚协议的约束。婚内忠诚协议是以书面的形式将侵犯配偶权利的责任承担具体化、物质化。民事行为奉行“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因此,夫妻双方签署婚内忠诚协议如果满足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内容合法两个条件即为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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