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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关于同性婚姻的登记问题

一直以来,有人呼吁给同性伴侣合法的婚姻地位,认为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一样,必须纳入统一的婚姻制度中加以保障。目前全球范围内包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法国、英国、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已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虽然同性婚娴合祛化条规并不代表社会的进步,但也能从侧面表示社会的多元化发展。

有意见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应该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但由于争议过大,涉及公序良俗和大众的接受能力等深层次问题,这次并没有在子女婚姻家庭编中予以规定。

前些年曾有长沙两名男同性恋者申请结婚登记被拒而状告民政局的案例,被称“全国同性恋婚姻登记第一案”,原告孙某某、胡某某称,中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明确规定,某区民政局拒绝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息于履行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区民政局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孙、胡二人均系男性,申请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依法驳回孙某某和同性恋人胡某某的诉讼请求。这场诉讼原告的败诉在很多人看来是“意料之中”,包括原告孙某某本人。

 

二、关于同性之间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日前,浙江省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女同性恋伴侣的子女监护权、抚养权纠纷,这对伴侣在美国洛杉矶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在美国接受胚胎移植,分别分娩一子一女(美国国籍),但两个胚胎的卵子均为其中一方提供。2019年双方感情破裂,结束了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状态。一方声称女儿被另一方抢走,以另一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对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同时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万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由于子女系美国国籍,本案属于涉外因素的案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3016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处理此类纠纷,应当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作者: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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