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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争取财产

结合案例来进行分析以体现律师在一场离婚诉讼中对财产分割的作用。

张甲(男)与李乙(女)原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大二开始恋爱,感情一直不错,经过6年的恋爱长跑,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得也比较和谐,特别是在女儿张丙2011年出生之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美好的日子总是短暂的,2015年6月的一个微信消息打破了以往的平静。原来,张甲在2013年自己从公司里出来创业,公司新招了一个秘书,两人经常一起出差、加班,之后便渐渐发展成了婚外情。至此,二人的关系开始恶化,张甲也越来越多的有家不回,两人的感情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2015年10月,李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两人的夫妻关系。

这类案件是时下很常见的一种离婚案,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在无法弥合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离婚,结束这段没有希望的痛苦婚姻。

在这起离婚诉讼中,也涉及财产分割的这个重要问题。原告请求获得共同财产的平均分配,双方律师针对这两个方面的争议问题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庭前的走访调查取证、庭上针锋相对的质证等。案件看似问题简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难题。下面就这个问题作简单介绍和深人讨论。

本案中,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是财产分割,在这起离婚诉讼中,涉及标的额较大的夫妻财产。

在原告的起诉书中明确提出所有财产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原告个人财产; 一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平均分割。对此,原告列了满满一页的财产清单和相关财务状况。而在法院实务操作中,面对夫妻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复杂多样的财产分割时,首先要区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针对这两类的区分,《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明确列举了不同财产收人的不同归属。但是本案的诉讼焦点不仅限于家庭财产的分割,关键在于被告在经营两家公司中的财产收益分割和一处房产归属问题。

首先,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到,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出钱购买一处价值800万元的房产A,已支付首付款;以及被告经营的公司投资款平均分割。针对此款项,原告提出了相关该项支出存在的证明。

对此,被告一一认可,款项的确存在。但被告又举证证明上述款额有些不是属于其个人行为,有些款额已经不存在,被用于清偿债务了。

比如上述购买房产的已支付款额是借款,并有借条和证人证言。

至于被告经营公司的投资额,公司已亏损殆尽,并有公司财务报表为证。

其次,原告请求被告婚后购买的房产,被告已举证证明该房由其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出资,并得到家人的大力赞助,且现在系被告父母在住。

从本案件的操作中,我们还可以看出一个案件的处理,操作思路和策略设计是至关重要的。诉讼技巧的恰当适用,可以令整个诉讼过程得心应手。

事实也许并不是像判决书中反映的,但是这纸判决书却一锤定音地结束了夫妻两人的长久纷争。

也许我们会觉得本案中原告自始至终都是婚姻关系中的被动者,但法不容情,只要在法律面前没有找到救济,就只能沉默收场。因此,对于律师而言,不仅精通法律条文,而且在实战中更要注重诉讼的策略和技巧的应用,才能真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愿大家的权益在法律面前可以得到保护,在面对法律难题时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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