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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奖金和体育奖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甲为残疾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曾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枚金牌。后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乙主张甲获得的16块奖牌和30万奖金其应分得一半。
[结论]
16块奖牌具有特定的人身性,不能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30万奖金属于一般性财产,其性质与一般工作报酬并无本质区别,故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
16块奖牌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甲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0万奖金已用于家庭消费,无剩余,不应再予以分割。
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于双方约定不明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本着具有特定人身权性质的财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他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确定。在体育比赛中所获得的各种奖牌,是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运动员个人的一种肯定。对于获奖运动员来讲,奖牌代表着荣誉,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范畴,与特定的人身密不可分。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个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正是人身权的这种属性,决定了运动员所获得的奖牌,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个人所有。但是,所获得的奖金虽基于其自身努力在赛场上获得,是对其个人努力的肯定和奖励,但奖金并非荣誉权本身,它是财产权的客体,与一般人基于工作、讲课等获得的工资、讲课费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其所获得的奖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笔奖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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