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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一个更加明确的指导。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将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欠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指向了债权人,加大了对夫妻另一方财产权利的保护。也在今后的“借款”过程中,提供了一个较为规范的秩序,可以将风险提前控制,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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