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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155790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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