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松律师事务所专注提供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 案例分析 关于我们
案例分析
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财产归属与分割案情分析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归属的分割问题,常成为离婚诉讼的争议焦点。本案围绕男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以及后续离婚时房产分割展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由案件代理人 —— 湖北国松高律师事务所高勇律师从法律视角进行专业分析。


一、男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的财产归属认定
判断该房产是否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出资时间、产权登记情况及是否有明确约定综合判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若男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全额出资,且房产证仅登记在男方名下,此时需区分是否存在书面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
1、若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仅赠与男方个人(如签订赠与协议、明确声明等),则该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若未作任何明确约定,即便登记在男方名下,基于 “婚后父母出资通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的常理推断,该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从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房产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无论男方父母是否有明确约定,一般均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直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产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可推定父母有将房产赠与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符合物权登记与财产归属一致的原则。

二、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分割规则与女方的分割比例主张权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该房产的分割,需以第一步的财产归属认定为基础,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综合裁量,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若房产被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此时女方无权主张房产分割比例,法院会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例如,男方父母提供了书面赠与协议,明确房产仅赠与男方,且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则无法对该房产主张分割权利。
第二种情形,若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主张房产分割比例,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割方式。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双方协商结果,若协商不成,会从以下角度裁量:一是出资贡献,男方父母全额出资,男方对房产的贡献度更高,可能会获得略高于50%的分割比例;二是婚姻存续时间,若婚姻持续时间较短,女方实际使用、维护房产的时间有限,分割比例可能适当降低;三是是否存在过错,若男方存在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为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法院可能会适当提高女方的分割比例;四是子女抚养情况,若子女由女方抚养,为保障子女生活稳定,法院可能会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对男方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
此外,若房产存在贷款(本案虽为全额出资,但需提示普遍情况),还需考虑剩余贷款的偿还责任,通常由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继续偿还,同时在折价补偿时扣除未还贷款部分,确保分割公平合理。

综上,本案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关键在于男方父母是否有明确赠与约定及产权登记情况。案件代理人湖北国松高律师事务所高勇律师可结合具体证据(如出资凭证、产权证书、赠与协议等),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诉讼策略,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法院在分割时充分考量案件细节,作出公正判决。 如有更多法律疑问,可咨询高勇律师。

返回
列表
下一条

夫妻一方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不视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